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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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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清远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把清远市建成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先行市和粤北生态发展区科技创新示范市,推动清远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高新区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调整优化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根据企业R&D经费投入比例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奖励扶持政策,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二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支持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为企业做强做大和挂牌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对新认定的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包括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5万元

  第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对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每家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组织实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每年设置专项支持高新区专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研发计划成果落户、对外科技合作等。落实省有关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高新区改革创新。推动高新区加快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

  第八条 支持省职教城科技创新。设立省职教城科技计划专项,支持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动省职教城纳入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促进大学综合智力资源与高新区优势资源相结合,开展产业共建、技术攻关等;支持建立省职教城大学科技园,促进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

  第九条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组织实施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生态、现代农业等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关,按财政经费和自筹新增经费不高于1: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每年设置专项支持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加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高效适用的生物育种、种植养殖、智慧农业等现代农业技术、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开展高端医疗器械、疾病防治、康复养老、公共安全、污染防治、宜居村镇、党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攻关集成和应用;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应用。

  第十一条 加快推动科技金融融合。采用市县(市、区)联动等多种方式,逐步做大市级联合科技信贷和普惠性科技金融风险准备金池,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按照政府出资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方式,推动成立清远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的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到清远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培育扶持一批优质企业IPO。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省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科技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和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开展悬赏揭榜、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开展技术创新试点。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经费调整审批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高校、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获得的财政性的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机构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8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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